什麼是重利罪?跟地下錢莊借錢,利息高得嚇人,這樣放高利貸有沒有違法? 利息高到多少才算是重利罪?若放款時預扣各種費用,像是手續費、保管費、代書費、介紹費等等,這些有沒有違法?
什麼是重利罪?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內容:「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必須:
一、「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
法院針對何謂急迫也做出解釋,「所謂急迫,乃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13、3780、5775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乘他人急迫,係指明知他人急迫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通常借款的理由很多,難一概論之,但向他人借款本需承擔利息,一般理性之人都會審慎比較各個借款機構是否需提供擔保、要求債信、利息數額等情,以決定是否及向何人借款,若是明知貸與人要求高額利息,仍願向其借款,通常不合於常理,不論是因為已不符合其他借款機構要求之債信擔保條件,或因急於用錢以度燃眉之急,或因無處可借,法院通常會認定此與「急迫」要件相符。
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期間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習慣、金融動態與經濟狀況,予以客觀之判斷,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那究竟利息多少才算是重利罪呢?
法院見解認為,「查民間無擔保借貸利息通常為月息2、3分(即百分之2、3),為一般有民間資金往來經驗者所熟知,相關報章雜誌對銀行及民間利息之起落,亦時有報導,故雙方約定之月息若未逾3分(百分之3),依我國內現階段對於資金成本之評估,尚非屬顯不相當之重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061號、第5329判決意旨參照)。再以當舖業法第11條前於99年12月29日修正時,已將當舖業利息計算方式,由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48修正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而民法第205條所規定法定最高利率為週年百分之20,若將民間利率月息3分換算成年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36(0.03*12*100%=36%),已高於法定最高年利率百分之20。是審酌我國目前經濟狀況、有關法令與金融業、一般民間利率、民法有關法定利率之規定,認以月息3分做為民間利息之標準,並以是否逾越年利率百分之36做為是否該當重利之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超過月息3分(百分之3)、或年利率最高百分之36,就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是重利!
放貸時預扣各種費用,巧立名目收取各種「非利息」的手續費、保管費、介紹費等等,就可以規避重利罪嗎?
按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是以仲介費或手續費等費用,自應屬利息之一部分。也就是說,這些以不同名目收取之費用,也會被認為是利息之一部分,在計算有沒有重利的時候,這些費用一樣要納入計算,避免巧立名目而規避法律之禁制規範。
舉例而言:縱使僅約定月息2.5%,但是若另外以其他名義收取手續費10萬元,這10萬元就得加入利息中計算,視加入後月息是否超過3%,若超過恐怕一樣有重利罪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