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愈來愈多人有預立遺囑的正確觀念,透過生前詳細規劃財產分配,希望能避免子孫爭產、兄弟鬩牆的情形,但是你知道遺囑有嚴格規範的法律要件,稍有差池,遺囑就有可能無效嗎?而你知道想在遺囑中把全部財產留給最疼愛的小孩,是不行的嗎?
現今愈來愈多人有預立遺囑的正確觀念,透過生前詳細規劃財產分配,希望能避免子孫爭產、兄弟鬩牆的情形,但是你知道遺囑有嚴格規範的法律要件,稍有差池,遺囑就有可能無效嗎?而你知道想在遺囑中把全部財產留給最疼愛的小孩,是不行的嗎?
前一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長榮遺產爭奪案,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以一紙密封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引發大房三子張國政不滿,憤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歷經2年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遺囑有效,並未違反密封遺囑之法定要件,判決張國煒勝訴。看起來張國煒獲得首戰勝利,但你知道嗎,張國煒最後縱使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他仍然拿不走全部遺產喔!究竟是為什麼呢?且讓我們來了解,在人生的最後,該如何做好最後一份作業,讓自己毫無遺憾的畫下句點!
一、 繼承人之資格、種類、順序。
(一) 繼承人之資格:
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已經死亡,則無繼承資格,此稱「同時存在之原則」 。較特別者,係嬰兒若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法律上為保護胎兒之利益,若嬰兒將來未死產,仍有繼承資格。
(二) 繼承人之種類及順序:
1. 我國民法上之繼承人,可分為「血親繼承人」以及「配偶繼承人」兩大類。「血親繼承人」會有繼承先後順序的差別,若是先順序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則後順序的繼承人便不得繼承,也就是說如果子女尚在,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無繼承權、除非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則祖父母才有繼承權;而「配偶繼承人」則有其特殊地位,不在法定順序之內,不論血親繼承人是誰,都有繼承權。
2. 配偶繼承人及血親繼承人之繼承順序圖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