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定義是什麼?醫療疏失有什麼法律責任?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糾紛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要怎麼找醫療糾紛的案例資料?
根據 衛生福利部醫藥司 統計,2019 至 2021 年間,台灣的醫事鑑定案件年均約 330 件,而全國醫療糾紛調解案件年均約達 608 件。
醫療糾紛成因多元,可分為兩大類:
假性醫療糾紛:常見於醫病溝通障礙、醫師態度問題、醫病雙方認知差異。
真性醫療糾紛:則涉及診療錯誤、診斷延誤、手術失誤、轉診不當、投藥錯誤等醫療操作問題。
廣義的醫療糾紛:指醫療消費者與醫療提供者之間所有爭執,包含醫療費用爭議、醫療態度爭議與醫療傷害爭議。
狹義的醫療糾紛:專指醫病之間因醫療傷害而引發的責任歸屬爭執。
醫師若有醫療疏失,可能面臨兩方面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若構成「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4 條,可判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 10 萬元罰金。
若導致重傷:可能構成「過失致重傷罪」,最高刑期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罰金。
若因醫療行為而死亡: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依刑法第276 條,最高可判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50萬元的罰金。
在民事方面,醫師與病患間法律關係包括「契約關係」與「侵權行為」,當醫生在執行醫療行為時存在疏失,導致病人身心受損,民眾可以根據民法對醫生或醫院請求民事賠償,請求之方式及類型如下:
可依據與醫院的醫療契約,向醫院請求履行義務。
可依民法第 184 條向醫師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可依民法第 188 條或第 224 條,向醫院主張連帶責任。
可依民法第 193 條與第 195 條,要求精神上損失賠償。
注意:目前許多醫療糾紛案件採「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的形式進行訴訟。這主要是因為傳統上認為檢察官可以負責蒐集證據,減輕病患方的舉證負擔,且附帶民事賠償案件還可節省第一審的裁判費用。然而實務上,醫師因疏失而被判刑的情況相對罕見,現行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的案件約僅有10%-15%,而其中民事的部分,僅有15%是病方勝訴,刑事部分僅有10%會起訴醫師,縱使起訴了,一審判醫師有罪的比例只有25%,實際上絕大部分的案件,都在進入訴訟前和解、調解完畢(數據引自醫療紛爭處理資源手冊)。
2024年1月1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正式施行,根據這項新法規定,未來所有的民事或刑事的醫療爭議案件,都應優先進行醫療爭議調解,而為促進更有效的醫療糾紛處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制定了一系列調解程序。這些程序旨在提供一個更透明、更公正的解決機制,避免過去因缺乏溝通和過度依賴刑事責任逼迫醫師的問題。
(1)醫療糾紛的調解新制的重點概述:
各地方政府設立「醫療爭議調解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7項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之前,醫療糾紛案件應先經過法院調解,如未依規定申請調解就直接起訴,第一審法院會直接將案件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此外,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也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
若調解達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調解不成立,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起訴,或是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隔日起六個月內未起訴,亦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被通知的當事人應親自或透過代理人參加調解,並可推薦1至3人列席協助。醫療機構必須派出具有決策權的代表參與,且不得妨礙調解過程。
為了調解的需要,地方政府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必要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
為了提升調解的專業水準,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九人至四十五人組成之;調解會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且就醫療爭議之爭點,亦可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透過第三方專業醫療單位獲得醫學領域專業知識或諮商意見。
一旦調解獲法院核定,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不得再次起訴或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在偵查階段或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達成調解,並記錄在調解書上,則視為告訴或自訴撤回。
這套程序的設計旨在強化醫療爭議的溝通與處理,提供一個更公正、透明且專業的解決機制,並減少無謂的訴訟與對抗。這樣的制度改革有助於提高醫療質量,並保護患者的權益。
刑事部分
根據醫療行為導致的損害程度,醫師可能面臨不同的刑事罪責。例如,若涉及「過失傷害罪」,其追訴期限為5年;如為「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則追訴期為10年;而「過失致死罪」的追訴期最長可達20年。
需要注意的是,前兩種罪名屬於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告的罪行,提告期限為事件發生後的6個月內。有時醫院會想辦法拖過這段告訴期間以規避責任,所以民眾必須注意醫療糾紛的時效性,及時提出告訴。
對於「過失致死罪」而言,由於其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通常若當事醫師有深切悔意,檢察官會傾向於促成和解,並可能在和解後建議緩刑。
民事部分
醫師和病患間的醫療行為可分為「契約關係」和「侵權行為」。根據醫療契約,相關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而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則限於醫療行為發生後的10年內,或病患自發現損害後的2年內提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民眾採用「刑事附帶民事」的提告方式,由於司法程序可能耗時超過2年,可能導致民事請求權罹於時效。因此,如果刑事案件在2年內未定讞,民眾應在2年期限結束前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其求償權利。
所謂的藥害,是指在醫師根據醫藥專業人員的指示或藥物的標示下合法使用藥物後,病患卻因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而造成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的情況。
當民眾遭遇藥害時,可在得知藥害發生後的3年內,填寫申請表並附上相關的病歷紀錄、診斷證明書和醫療費用收據等資料,向衛生署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救濟申請。救濟的形式包括死亡補償、障礙補償和嚴重疾病補償等,補償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00萬元。
需特別注意的是,目前藥害救濟僅適用於「西藥製劑」,不包括試驗性藥物、中藥等,也不適用於疫苗接種所引發的不良反應。若因疫苗接種出現問題,則應向疾病管制署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提出申請。
當面臨醫療糾紛,且涉事醫師已離職時,病患仍有權利尋求補償。在這種情況下,醫療院所仍需承擔由其醫事人員所造成的醫療傷害責任。因此,建議病患首先向就診醫院取得全本病歷以保存證據,並尋求第二專業意見。若醫院不理會申訴,或以醫師離職為由拒絕負責,病患可向衛生局申訴並請求協助調解。
若調解未果,病患可考慮對涉事醫師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此時,即使不知醫師的現址或戶籍地,病患仍可向法院提告。在訴訟過程中,檢察官或法官將透過相關機關查找醫師資料,並不會因此拒絕受理案件。
若病患認為醫院應對醫療疏失負責,可選擇將醫院作為訴訟對象,根據《醫療法》第82條第4項,醫療機構若因醫療業務造成病患損害,則須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做可避免因找不到原醫師而影響病患權益。
當民眾尋求對醫師或醫院的醫療疏失進行賠償時,前階段建議先理性與醫師與醫院進行溝通,包括:
-先要求提出醫療過程的詳細說明
-與醫院共同釐清病患後續醫療照護的責任及費用歸屬
-具體臚列醫療疏失的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部分,一般而言,民事賠償分為「財產損害賠償」(即實際支出的費用)和「精神賠償」兩部分。賠償的計算標準包括:
對生命的侵害:如喪葬費、醫藥費、撫養費等。
對身體/健康的侵害:包括增加的生活支出(如醫藥、復健、護理、早療、義肢輔具、輪椅、交通等)、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少(如薪資損失、預期收入損失等)等。
精神撫慰金:因主觀性高,無固定標準。
*注意:醫療本身即具有風險。若醫師已適當進行術前評估、告知並解釋可能的併發症與風險,則可能不構成過失。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或醫生可能不需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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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若您正面臨醫療糾紛,建議儘早蒐集病歷、影像、用藥紀錄,並向有經驗的醫療糾紛律師諮詢,才能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