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正式施行,根據這項新法規定,未來所有的民事或刑事的醫療爭議案件,都應優先進行醫療爭議調解,而為促進更有效的醫療糾紛處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制定了一系列調解程序。這些程序旨在提供一個更透明、更公正的解決機制,避免過去因缺乏溝通和過度依賴刑事責任逼迫醫師的問題。
以下是醫療糾紛的調解新制的重點概述:
設立醫療爭議調解會
各地方政府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以協調和解決醫療爭議。
訴訟前先進行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7項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之前,醫療糾紛案件應先經過法院調解,如未依規定申請調解就直接起訴,第一審法院會直接將案件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此外,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也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若調解達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調解不成立,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起訴,或是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隔日起六個月內未起訴,亦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專業的調解委員及醫療爭議評析
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21條第二項規定,調解會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或就醫療爭議之爭點向第四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申請醫療爭議評析。根據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醫療爭議評析,以書面審查為之,最終於審查完畢後,提出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書。
保密和隱私保護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過程將保密。調解委員和工作人員不能洩露在職務執行中獲得的秘密。此外,當事人的陳述、讓步或調解結果不得在其他案件中援引或洩露,除非有當事人同意。
強化當事人參與義務
被通知的當事人應親自或透過代理人參加調解,並可推薦1至3人列席協助。醫療機構必須派出具有決策權的代表參與,且不得妨礙調解過程。
允許調取病歷資料
為了調解的需要,地方政府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必要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
專業人員參與
為了提升調解的專業水準,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九人至四十五人組成之;調解會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且就醫療爭議之爭點,亦可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透過第三方專業醫療單位獲得醫學領域專業知識或諮商意見。
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
一旦調解獲法院核定,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不得再次起訴或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在偵查階段或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達成調解,並記錄在調解書上,則視為告訴或自訴撤回。
這套程序的設計旨在強化醫療爭議的溝通與處理,提供一個更公正、透明且專業的解決機制,並減少無謂的訴訟與對抗。這樣的制度改革有助於提高醫療質量,並保護患者的權益。
(1)醫療糾紛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在醫療糾紛發生時,不論最終是否訴諸法律程序,收集兩種證據類型是非常重要的:「人證」和「物證」。這些資料可包括:
人證
例如醫院的護士、醫生、社工、看護或同病房的病患等親眼目睹事件的人。家屬可在診間進行錄音、錄影或拍照作為證據,但需注意不侵犯隱私權和遵守法律規範。
物證
1. 文字資料:如全本病歷(其中即應包含護理紀錄、手術紀錄、各項檢查報告等)等。
2. 健保醫療紀錄:涵蓋住院、門診或急診的詳細資訊,如時間、醫療項目和費用等。
3. 醫療相關物品:X光片、MRI或CT影像、藥袋、點滴袋、病患衣物等。
在刑事訴訟中,雖然由檢察官主要負責蒐證,但病患或家屬仍可提供相關證據協助調查。在民事訴訟中,證據需能夠證明病患受到損害、醫師存在醫療疏失,且病患的傷害與醫師的疏失行為有直接關聯。
(2)什麼是「醫療糾紛鑑定」?
當醫療糾紛案件進入司法階段,法院通常會指派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疏失的鑑定。這項鑑定工作由包含醫學學者、專家和醫師的專門小組負責,以明確案件的具體情況。
法官會根據醫審會提供的鑑定報告來做出判決,判斷涉案醫師在診斷、治療、手術或用藥過程中是否有疏失,以及他們是否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若民眾對醫療鑑定報告有所質疑,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或相關問題,要求醫審會重新進行鑑定,或是將資料提交給其他專業的醫學中心以進行獨立鑑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最好避免將資料提交給與案件中醫師相關的任職或受訓關聯的單位,以維持鑑定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而即便進行了鑑定,法官在作出最終判決時也可能不完全依照鑑定結果,而是結合自己的經驗法則和自由心證來進行裁決。
(3)醫療糾紛有什麼申訴管道?
當面臨醫療糾紛,包括一般醫療或醫美糾紛,民眾可以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訴。衛福部會根據案件的性質進行分類和處理。
目前,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三種途徑:院內申訴、醫糾調處服務及法律訴訟。 另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六條規定,超過百床的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並應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除此之外,民眾也可以透過以下管道尋求幫助:
- 醫師公會
- 當地衛生局(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
- 消費者權益保護團體
- 各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4)醫療糾紛的追訴期和提告期限是多久?
刑事部分
根據醫療行為導致的損害程度,醫師可能面臨不同的刑事罪責。例如,若涉及「過失傷害罪」,其追訴期限為5年;如為「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則追訴期為10年;而「過失致死罪」的追訴期最長可達20年。
需要注意的是,前兩種罪名屬於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告的罪行,提告期限為事件發生後的6個月內。有時醫院會想辦法拖過這段告訴期間以規避責任,所以民眾必須注意醫療糾紛的時效性,及時提出告訴。
對於「過失致死罪」而言,由於其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通常若當事醫師有深切悔意,檢察官會傾向於促成和解,並可能在和解後建議緩刑。
民事部分
醫師和病患間的醫療行為可分為「契約關係」和「侵權行為」。根據醫療契約,相關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而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則限於醫療行為發生後的10年內,或病患自發現損害後的2年內提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民眾採用「刑事附帶民事」的提告方式,由於司法程序可能耗時超過2年,可能導致民事請求權罹於時效。因此,如果刑事案件在2年內未定讞,民眾應在2年期限結束前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其求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