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文】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活配偶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配偶過世後如何分配遺產?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文用簡單方式說明先清算後分割的正確流程、計算差額二分之一的方法與注意時效,協助存活配偶保障自身權益。提供律師觀點與實務建議。
2025-11-10
by 陳瑀律師

【律師專文】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活配偶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相同

在實務上,許多民眾在配偶過世後會同時面臨遺產分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許多人未能釐清兩者有何不同,亦不了解其法律依據與請求、計算的順序,容易導致財產分配錯誤,甚至因未能即時於時效內行使權利,導致權利喪失

 

二、遺產分割:解除共有並分配被繼承人財產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遺產在繼承開始時為繼承人之共有。繼承人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方式包括協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分割之訴。

*可一併參考陳瑀律師另一篇文章:父母過世後兄弟姐妹吵遺產?律師教你合法分配遺產、不留後患|台灣繼承法完整解析

(二)目的與程序

遺產分割的主要目的在於解除繼承人間的共有關係,使每位繼承人實際取得具體的遺產部分。

程序簡述如下:

  1. 確認繼承人、應繼分
  2. 調閱財產清冊、確認遺產內容及範圍
  3. 扣除遺產債務、遺產稅、喪葬費等必要費用
  4. 考量特留分及生前贈與歸扣。
  5. 繼承人協議分割
  6. 協議分割不成,進行調解或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7. 分割後辦理各項財產之移轉。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姻財產的清算

  • 法律依據與本質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至第1030條之3規定,夫妻採法定財產制者,在婚姻關係終止(包含死亡)時,一方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
此權利並非繼承,而屬婚姻期間經濟成果的清算,用於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 其核心概念是:

「婚後財產的增減,通常是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若一方經濟弱勢,應給予公平補償。」

  • 請求主體與時效
    • 主體:存活配偶。
    • 對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 時效:自繼承開始起兩年內行使。
  • 請求條件
    • 「一方死亡後,存活配偶可向亡者繼承人主張」或「離婚時」
    • 請求時效為通常須在權利發生後 2 年內主張,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 剩餘財產為「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餘額」。
  • 計算方式
  1. 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的淨額。
  2. 比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
  3. 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或其繼承人
    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


四、實務上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的先後順序

依前所述,配偶死亡時,會同時發生遺產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則二者如何進行、遺產應如何分配呢?

 

(1)先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再分割遺產。

「按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計算夫妻現存財產之價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即應為分配,此觀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是配偶一方先於他方死亡時,其遺產總額自應扣除生存配偶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於分配完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後,所餘遺產始為應繼財產,由生存之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是以實務上必須先行清算夫妻財產,再進行遺產分割

計算步驟如下:

  1. 先確認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數額。如被繼承人對配偶負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債務,應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2. 如有遺產稅、繼承費用(民法第1150條規定之遺產管理、分割、執行遺囑費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意旨揭示之事實上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喪葬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意旨揭示應屬民法第1150條之繼承費用)等均應自遺產中支付(如已不夠支付,自無可能侵害特留分)。
  3. 清償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如已不足清償,亦無可能侵害特留分),如無扣還及歸扣問題,則清償債務後的餘額即為應繼遺產;如繼承人對繼承人有生前債權、繼承人受有特種贈與之歸扣,均應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中計算(民法第1172、1173條),才是應繼遺產即遺產淨值。
  4. 得出遺產淨值後,如遺贈額有侵害特留分,則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簡單舉例:

  • 亡者A財產800萬元,配偶B財產200萬元。
  • 差額600萬元,B得請求差額二分之一,即300萬元。
  • 因此A之遺產800萬元應先扣除300萬元(屬B的請求部分),再以500萬元進行遺產分割。

此時B可再依應繼分繼承遺產500萬元部分,權益將遠高於未先行清算的情形。
 

(2)常見錯誤

  • 遺產訴訟時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導致法院直接分割遺產,事後難以再請求。
  • 未於兩年時效內提起,權利即消滅。


五、律師實務建議

  1. 先進行財產盤點與鑑價:應含房地產、股票、保險金、退休金、銀行存款等。
  2. 確保時效內行使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於繼承開始起兩年內提出。
  3. 分別處理遺產與婚姻財產:建議律師協助製作分配清單與試算表。
  4. 先協議、後訴訟:能透過律師協助協議分配者,應避免進入冗長訴訟程序。

*應尋求律師協助之重要性

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牽涉多重法律領域,包含繼承法、夫妻財產制與稅務實務,稍有不慎即可能損害權益。

以下是律師專業協助不可或缺的原因:

  1. 繼承人意見分歧:若有爭執或對分配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律師可協助擬定分割協議或代理協商。
  2. 涉及多項資產類別:如房地產、公司股權、外幣存款或保險給付,均需法律分析判斷是否列入遺產或剩餘財產。
  3. 需確認法律優先順序:律師能協助釐清正確流程,避免程序錯誤導致權益受損。
  4. 時效或舉證風險高:專業律師可及早建議蒐證策略,防止權利時效屆滿或舉證不足。
  5. 稅務與登記效益:遺產分割與清算結果可能涉及遺產稅或贈與稅,律師可協助評估最節稅的處理方式。


七、結語

遺產分割屬繼承法上的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屬婚姻清算制度。
唯有正確區分兩者性質、掌握時效並在律師協助下處理程序,才能在法定權利與家庭和諧之間取得平衡。
若您正面臨遺產爭議、繼承糾紛或配偶去世後的財產分配問題,建議立即洽詢專業律師,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非屬個案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案件,請洽專業律師個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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