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文】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活配偶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相同
在實務上,許多民眾在配偶過世後會同時面臨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許多人未能釐清兩者有何不同,亦不了解其法律依據與請求、計算的順序,容易導致財產分配錯誤,甚至因未能即時於時效內行使權利,導致權利喪失。
二、遺產分割:解除共有並分配被繼承人財產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遺產在繼承開始時為繼承人之共有。繼承人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方式包括協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分割之訴。
*可一併參考陳瑀律師另一篇文章:父母過世後兄弟姐妹吵遺產?律師教你合法分配遺產、不留後患|台灣繼承法完整解析
(二)目的與程序
遺產分割的主要目的在於解除繼承人間的共有關係,使每位繼承人實際取得具體的遺產部分。
程序簡述如下: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姻財產的清算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至第1030條之3規定,夫妻採法定財產制者,在婚姻關係終止(包含死亡)時,一方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
此權利並非繼承,而屬婚姻期間經濟成果的清算,用於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婚後財產的增減,通常是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若一方經濟弱勢,應給予公平補償。」
四、實務上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的先後順序
依前所述,配偶死亡時,會同時發生遺產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則二者如何進行、遺產應如何分配呢?
(1)先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再分割遺產。
「按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計算夫妻現存財產之價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即應為分配,此觀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是配偶一方先於他方死亡時,其遺產總額自應扣除生存配偶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於分配完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後,所餘遺產始為應繼財產,由生存之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是以實務上必須先行清算夫妻財產,再進行遺產分割。
計算步驟如下:
簡單舉例:
此時B可再依應繼分繼承遺產500萬元部分,權益將遠高於未先行清算的情形。
(2)常見錯誤
五、律師實務建議
遺產分割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牽涉多重法律領域,包含繼承法、夫妻財產制與稅務實務,稍有不慎即可能損害權益。
以下是律師專業協助不可或缺的原因:
七、結語
遺產分割屬繼承法上的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屬婚姻清算制度。
唯有正確區分兩者性質、掌握時效並在律師協助下處理程序,才能在法定權利與家庭和諧之間取得平衡。
若您正面臨遺產爭議、繼承糾紛或配偶去世後的財產分配問題,建議立即洽詢專業律師,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非屬個案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案件,請洽專業律師個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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